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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者借阅逾期、损坏及遗失图书处理办法

时间:2020年03月23日 12:17     作者:


一、本馆为保障入馆读者公平利用馆内资源、设备的权益,并维护在馆内借阅和查询资料时的宁静气氛,特制定本规定,以为读者利用馆藏资源的规范以及图书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据。

二、本馆实行借阅(书刊)逾期处罚制度。

三、读者应在寒、署假假期内归还的图书,可在开学(指正式上课前1周)后2周内还清(不计逾期)。超过2周按逾期处理。

四、读者因到外地出差、实习,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,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,否则以超期论处。

五、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书处报告,并赔偿原书。超过应还日期,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,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。

1、丢失图书赔偿标准:

A.赔偿原书:无论中外文图书全部按原书+10元(图书加工费)赔偿。

B.赔款:

a.中文图书

·1990年以后出版的:按原价的5倍+10元(图书加工费)

·1980——1989年出版的:按原价的8倍+10元(图书加工费)

·1979年前出版的:按原价的15倍+10元(图书加工费)

b.外文图书(原版):

·1980年后出版的:按原价的10倍+10元(图书加工费);

·1979年前出版的:按原价(或40元,指无价格的图书)的20倍+10元(图书加工费);

c.外文图书(影印):同1980年后出版的中文图书。

2、丢失期刊赔偿标准:

A.中文期刊:当年出版的期刊,丢失一期按全年价格的3倍赔偿。

B.外文期刊(含影印、复制交流版和原版期刊)按原价的5倍赔偿;

3、赔款后60天内,读者又找回原书,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,从赔款之日起计算逾期滞纳金。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。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,追缴逾期滞纳金。

六、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、污损图书,每损坏一页赔款2元。如损坏严重,必须赔偿原书,并缴纳图书加工费10元,无法赔偿原书,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。

读者撕毁书刊,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。损坏严重者,必须赔偿原书。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,同时处以50.00~200.00元的罚款,并通报所在单位。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。

七、偷窃书刊者,一经发现即处以每册100.00元以上的罚款。并处:停止借书权一个月至一学期、收回借阅证;责令本人写检查,存档备考;在馆内公开批评,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。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。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书刊携出阅览室者,均按偷书论处。

八、私拆书内磁条或条形码者,一经发现即处于每根磁条或每个条形码20元的罚款。再犯者加倍处罚。

九、遇有特殊情况,由图书馆综合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。